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将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按照《办法》,考核共分为四个步骤。首先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其次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接下来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最后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包括: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提高。《办法》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明确将考核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而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